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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畢業後短暫地在某日商航空當卑微的空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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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政和私經濟行政區分標準
540號國宅承購承租貸款之申請;695租地契約未允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457號應受公法原則拘束
給付行政與干涉行政差別在法律保留原則拘束的嚴謹度
443號(層級化保留體系)給付行政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涉公益重大事項如社會保險或長期對眾多相對人為給付情形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對特定人之補助給付僅須立法機關通過該給付之預算。
Ex:524號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攸關國民福祉至鉅,為給付行政一環屬法律保留範圍。水庫集水區,發放安遷救濟亦屬給付行政措施,尤應遵守平等原則:542. 618大陸人設籍.626色盲
主觀公權力、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之區分實益主要在訴之利益ex: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即明文規定權利、法律上利益。
區分標準在保護規範理論。
(469號倘法律規範旨在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為免重要法益遭不可回復損害,乃賦與人民對此些職權之行使有訴訟上請求權,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能會有採取必要措施義務且已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裁量萎縮至零)
特別公權力關係
學生382(救濟理論:身分關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退學;救濟標的範圍:未侵害受教權無餘地;儘量尊重裁量).684(重要性理論,公私立大學(公權力受託)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歸還圖書之滯納金、選課遭強制退選。653受刑事羈押被告之特別權力
法律原則:
撤銷. 廢止信賴保護117.119.120(違法受益處分撤銷)
存續保護; 123.126財產保護,爭訟方法依行政訴訟法8提一般給付訴訟)(合法受益處分廢止)~釋525行政法規變更或廢止過渡條款
情勢變更原則:
行程123行政處分之廢止: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128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發生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147行政契約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能預料而依約履行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146公益: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須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始可調整該契約。
依法行政原則:消極依法行政即「法律優位原則」,與積極依法行政即「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443)。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非屬法律保留的細節性和技術性
誠信原則8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誠信原則),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要件:信賴基礎(國家公權力行為)、信賴表現(當事人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信賴值得保護~以反面排除方式為之。
119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如:地域管轄錯誤
比例原則7:警察臨檢535.公告禁止設攤564.要求遷集水區542.尼古丁577.拘提管收588.酒測699.戶籍法身分證x603..x702不得聘任教師~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合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性)
平等原則6=>行政自我拘束、禁止恣意: 485(平等非機械刑事,合理區別對待x明顯過度照顧). 618大陸人設籍.626色盲~
不當連結禁止:行程94行政處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137~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行政行為明確性5授權明確性:313科處罰鍰其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授權命令內容及範圍應明確=>行程150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394目的範圍及內容具體明確但非拘泥法條以免過分刻板=>再授權禁止原則(轉委任禁止).法律明確性:690傳染病強制隔離.545理解預見審查.689社維法採訪者跟追.
行政之司法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宜由行政判斷(319成績評定、高度屬人、專家組的委員會、獨立委員會之決定、政策或計劃性、大專教師升等評審462
行政法院審查密度(標準):553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
涉及科技環保醫藥或學識測驗或是合議制機構作成對原判斷尊重。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無餞行法律程序、涵攝錯誤、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漏未斟酌
裁量瑕疵:行政裁量乃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就諸多法律效果作選擇,為行政機關對法律效果選擇。目的是在個案實現法律目的與價值,著重個案分配正義的實現。
合義務性裁量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違法行政裁量法院得審查。逾越、濫用、怠惰、萎縮又有認知錯誤469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自由權利遭受損害,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77).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25)
復審要件:公保法25行政處分。
復審受理機關:提起復審是以保訓會為復審機關,且應先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處理時限: 保訓會應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復審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決定,以一次為限。)
處理方式: 保訓會辦理復審事件,分別經過保訓會承辦單位和專任委員提供意見。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製作決定書,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復審決定: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可向管轄之高等行政院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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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要件:公保法77工作條件及所為管理認為不當。
申訴受理機關:提起申訴,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處理時限:服務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為之,必要得延長20日),不服函復者,得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處理方式:服務機關處理申訴事件,結果只要一般公文程式函復申訴人。
再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性質屬終局決定。
公務員懲戒(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與懲處
行政法人(中基37)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另以法律定之。行政法人法2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委託公權力(釋382私立學校核發證書;462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升等評審權限
第三人行政救濟J
行政委託定義:私人受行政機關依法規委託處理特定公共事務,而行政機關於委託事務範圍內將部分公權力授予私人,並且該私人得以自己名義於特定事務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行程法2-3行政受託人,將被擬制為行政機關,而取得行政機關之地位。
●行程法16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得全部移轉、不得移轉核心功能、不得移轉強制力。要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25可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行政訴訟被告;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訴願法10向原委託機關提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國賠4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以委託機關為國賠義務機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行政助手:私人受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下,以該機關之名義處理相關行政業務,而不具任何獨力性。無正式委任行為。
地方自治法規效力
28地方自治法規之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26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為罰鍰之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並得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例外地方法規得較中央法律(令)為更嚴規定:上乘條例(目的不同)、橫出條例(對象不同)
地制30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釋527自治法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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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行政程序:32自行迴避、47除基於職務上必要禁止片面接觸,釋709都更條例(正當程序)行政程序民主化
記明理由96.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97免除記名理由之行政處分(未限制、無待處分機關說明已知悉、大量作成、一般處分經公告、專門知識、依法律規定無須作成理由者)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114未記明理由之處分得事後補正,對效力不生影響,但補正之最後期間為訴願決定前或行政訴訟起訴前
教示救濟96.98.99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可依98.99處理:
-告知救濟期間有誤: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長:處分機關雖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於原告知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
+若欠缺教示或錯誤非關期間,而是有權管轄之機關時,99: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閱覽卷宗限有利申請人維護法律利益(46例外:準備作業. 國軍外交.個人隱私.侵害第三人.社會)限制與救濟,例子: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要給當事人閱覽卷宗機會。
●聽證54聽證法定主義.107環評法明文規定要舉行.164強制聽證.155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109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114違反應依聽證紀錄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得事後補正
●陳述意見+行罰42102限制或剝奪.103大量同種、急迫、法定期間、強制執行、客觀明白、輕微、先行程序、為避隱匿.114已於事後給予陳述意見的補正116行政處分轉換前亦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138行政契約決定前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政府資訊公開20行政救濟:釋430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機關否準提供檔案請求時申請人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訴訟!
管轄11管轄法定.12土地管轄:不經自發.管轄變動?管轄競合?受理在先(優先原則)、各該機關協議(協議原則)、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指定管轄)14:無共同上級得向各該上級之一,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10日內決定。委任和委託15
調查:36職權調查原則.37無調查必要者.174僅得對實體法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行政契約135(調整和終止147情事.自願接受強制執行148)釋533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合約性質、爭訟救濟
契約代替處分:關鍵在是否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148。
148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但若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約款,應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法8-1一般給付訴訟,此乃為了保障人民信賴及避免行政契約制度被架空。
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13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處分92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要件:公權力之行為、行政機關所為、法效性、外部性、個別性(非反覆性)、單方性(此決定人民無從置喙)。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行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對人之一般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對物)、釋423不因其用語.形式.是否有後續行為.紀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類型:多階段行政處分二個以上機關本各自職權、訴願13顯名主義以實施行政處分名義、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商標、鄰人及公害、同業競爭訴訟,受損害第三人雖非處分相對人仍得提撤銷原處分訴訟)、重複處分ex:舉牌(重申、未重新實體決定、觀念通知、不得為行政爭訟客體vs第二次裁決),但告發單不是!告發單是暫時性行政處分之後會有終局決定。
92-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92-2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行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對人之一般處分ex圓形紅燈),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對物ex:交通標誌) |
須記名理由(行程96書面作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須記載行政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97書面之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名理由 |
送達及生效100.110書面具體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權利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該違法或作成之處分。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
|
均為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行為。限制人自由權利均適用102.103陳述意見規定 |
附款:93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94(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法理基礎在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
對附款的法律救濟:以附款有無獨立性質:負擔(ex切結書).和保留負擔為獨立內容,相對人得對其獨立爭訟,請求撤銷。期限、條件、保留廢止:與行政處分不可分,相對人應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行政處分。以法律羈束區分:羈束處分得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附款;裁量處分應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無附款之行政處分。
※94條件和負擔區別,附款違法之行政訴訟救濟,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甲公司出具切結書之法律行質為「附負擔之附款」若甲公司未履行負擔時,市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123第3款規定廢止該合法之受益處分,公司亦當無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之財產上合理損失補償(126。
※行政處分的存續力和構成要件效力:
形式存續力(不可變)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該處分已不能依法訴請救濟,亦即不異議,該處分因而發生不可爭力,與判決之形式確定力相似=不可撤銷性
實質存續力(可變):原處分機關雖受其拘束,仍得在一定前提條件下撤銷117或廢止123或處分因程序重新進行128而變更該處分。
確認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行政處分瑕疵:
-行政處分撤銷117.119.120
117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行政處分無效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瑕疵的治療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行政處分廢止:122.123.126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失效的附隨效果:127.130,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12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撤銷
+訴願83情況決定,受理訴願機關不撤銷
+行程117原處分機關不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調整或終止
146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廢止
- 非授益處分之廢止122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 授益處分之廢止123.124.126
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126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未補償,該廢止處分將因牴觸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法。
行政處分vs事實通知:端視檢舉人向國家請求制止或所保護之法益是否及於檢舉人私利(除非是行政訴訟法9維護公益,最高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平會”檢舉不成立”函為事實通知、事實行為。
行政命令(150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授權明確性)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58無效原因(牴觸、無法律授權、應經其他機關核准);159行政規則: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官(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組織性行政規則:內部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職權命令)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165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指導的救濟:
(一般給付訴訟8)行政指導是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不服從行政指導而受到制裁處分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般給付訴訟8。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196)對公權力行政行為所造成且持續存在的不法結果,受害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排除此一不法事實狀態的行政法上實體權利。結果除去請求權所欲追求的,是回復到侵害行為發生之前的原狀。
(國賠2-2)
Q:行政指導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
法律優位原則:踰越權限行為之禁止、違反法律行為之禁止、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保留說、全面保留說、重要性理論。
行政契約137雙務契約,146公益上原因,147情事變更原因,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148。
行政罰競合得否重複處罰?
行政罰vs刑罰
行政罰vs行政罰
交通裁決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到高等二審終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起訴狀後應將繕本送達被告機關,被告機關20日內審查原判決妥否。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其間內為之。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9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7:行為不行為義務分為直接強制和間接。
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9(代履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30(怠金=強制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32直接強制使用時機-間接強制優先原則。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Q:分辨直接強制和代履行?考慮「是否有可替代性」和「機關意思」。直接強制不收費用。反之,主管機關在書面告誡程序中,若先告知預估之代履行費用在執行,則為代履行。
(三)即時強制。
訴願
訴願主體553管轄機關6.10.11.訴願先行程序??49.51.63(8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82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83(=行政訴訟法198) 駁回訴願之處理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84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此協議屬行政契約性質)注意:在定輸贏的訴訟法199中,原告可聲明其因違法處分所受損害,而要求被告機關賠償。若原告沒聲明,得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國賠
國賠第二條,要件:公務員行為、執行職務(外觀說,踰越權限行為也是執行職務行為)、公權力、行為不法、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
-1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經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使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國賠。另針對行政機關之消極不作為,請求行政機關應為作為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的請求權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國賠第三條,要件: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因果關係。
-1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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