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數達30人以上公司,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
ANS:是
性騷擾事件的認定應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ANS:是
受僱者遭受來自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時,行為人之雇主亦有性騷擾防治責任,應採行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
ANS:是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時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ANS:是
最高負責人在下班後,對於受僱者之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主管機關可裁罰新台幣1-100萬元。
ANS:是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包括:啟動性騷擾事件調查、提供被害人轉介或協助、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或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ANS:是
在民國113年3月8日之後,有關最高負責人的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
ANS:是
百貨公司店員於百貨公司櫃枱遭到不特定之顧客性騷擾時,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而非性別平等工作法。
ANS:是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於地方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件處理時,有規避、妨礙、拒絶調查或提供證據之情時,依法得裁罰新台幣1-5萬元。
ANS:是
修正後性工法所規定的職場性騷擾類型有三種: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
ANS:是
你沒看錯,答案全部都是YES! 這是一個邊寫邊狂點頭的考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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