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高考上榜好ㄧ陣子了,
研究所畢業後短暫地在某日商航空當卑微的空服員,
意外考上國考後,筆記放在這兒希望對應考生有點幫助J
●主權sovereignty: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
16th Bodin:代表國家,對內完整行使統治權,對外與其他國平等相處的象徵性權力(透過憲法具體展現)
Bryce:主權:法律上的至尊、事實上的統治
主權性質:最高性(可透過國際法限制?與最高性衝突會削減國家能力固不可限制?)、永久性、不可讓渡性、不可分割性:一元主權說(主權屬全體國民)v.s.多元主權說(國家是由多元團體構成,各個社會團體在其團體中,亦皆享有部分的主權。主張地方分權、聯邦、團體自治的代表:迪驥、拉斯基
中央集權 |
地方分權 |
國家權力歸中央政府所有,地方只能倚靠中央授權(devolution/deconcentration)行事 |
地方保有部分權力 |
優點:全國統一、法令一致、資源分配平等、繁榮 |
參與性:擴大地方職能、因地制宜 |
單一國家:英.法.日.南韓 |
聯邦國家:美.德.加.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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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
●中央與地方的動態演變:美國聯邦制度發展
1.雙軌式聯邦主義dual federalism:井水不犯河水
2.合作式聯邦主義cooperative federalism:19th末中央對各州補助款增加。州政府對中央依賴程度增加,於1930s羅斯福新政達顛峰。
3.強迫式聯邦主義coercive federalism:1960s中央透過立法(或行政命令)限制各州權力,意圖使各州屈從中央。
4.新聯邦主義new federalism:1980s新右派雷根主張社會福利支出轉移給地方政府負擔。
邦聯:confederation:地方單元體享有獨立主權的政治形態。最常見的型態是國際聯盟,如:歐盟、北約組織、聯合國,倚靠國際條約所組成,結構鬆散,成員間權利義務較不穩。Q:能被視為國家嗎?身合國:大英國協(有共同虛位元首);事合國:奧匈帝國。
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的統治結構;行政官僚+政務官員
現代政府特徵:
法制化組織:杜絕任用私人
專業分工
權力分化:在意民意的回應性
大政府傾向:消極維護到積極協助
政府的統治權:
-統治者於管轄區內得以強制其人民服從意志,實踐政治目的的權力
-行政立法司法本為一體的統治權,存在此消彼長關係
-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家如John Locke提倡有限政府,遂將一貫行使的統治權切割成三個相互依賴制衡(check amd balance)的政治概念→分權(孟德斯鳩separation of powers;Madison《聯邦制》:多重少數)
-20th前立法優勢,20th後行政優勢
-國體(form of state):君主/共和(元首民選);單一/聯邦
v.s.政體(form of government):民主/獨裁; 總統/內閣/混和
政府的角色
1.多元主義:中立、被動
2.統合主義:社會利益的溝通
3.1960s大政府:現代自由主義、人民保母; 1970s小而美、古典自由主義,政府過大會導致冗官、龐大支出、貪汙、沒效率
4.極端主義:政府管制
5.馬克思:資產壓迫無產的工具
Why區分國家(領土、主權、人民、政府)、主權、永續和政府(其一)、統治權、改朝換代:
國家和政府需區分,使人民較理性面對政權輪替。因獨裁國的精英常把政府存續及國家存亡相連結。相對於政府常有偏好,國家概念能保持中立
●獨裁政體dictator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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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政體authoritarian dictatorship |
極權政體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
常出現於二戰後新興國或政經發展初期國,因權力集中可確保政治運作的效率和穩定性。如:Hungtinton《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認為權力高度集中的威權制最適合開發中國。 然,威權制易淪為政治菁英集中、延續權力的統治工具。統治者的權威通常是領袖魅力,非法律制度上的權力(人治)。易腐敗,Lord Acton絕對的權力~ ※橡皮圖章(rubber stamp)式國會 威權國家議會典型,只是象徵性擺設,跟著統治者意志起舞。 |
全面掌控 社會控制:完全整合,全面命令服從 官定意識形態:具官定ideology嚴格肅清政治社會上異己 文官能力: 政黨數目:不會有其他政黨 |
政府的推翻/革命理論
1.系統超載overload:系統論(輸入太多,黑箱效能不足
2.相對剝奪感relative deprivation:
Gurr提出的社會心理學理論
革命發生原因乃人民對政府產生新希望,復又失望
革命危機的高峰期是在宣布要改革時ex:1991蘇聯解體
其他類似學說:托克維爾(期望值升高)、Davies J理論(期望值升高)
3.組織準備性:準備好與足夠能力
4.武力控制能力
5.馬克思主義:革命導致的階級變遷是無法避免的過程
●新國家論neo-statism
傳統時期(1920-30)以法哲學式研究法研究制度化國家(舊制度論),將國家視為一種規範式的存在。
行為時期(1930-1960末)以系統論為研究法,1.價值中立:去規範,無法接受無法被驗證的規範性概念2.實證化傾向:反對抽象概念3.原子式本體論:無法理解國家此抽象、集體的複合觀,遂把它拆解成政府(行為者)、領土等可被觀察的次級觀念,而主權、國家都是意義不明的詞彙。
後行為時期(1970後),以新制度為研究法,研究動態(新制度論)的國家學者提出,將過去行為主義輕忽的國家整體意義找回來(bring the state back in)。新國家論是一種將傳統整體式的國家概念與系統論式的功能論相結合的理論。主要內涵:描述、理解並分析國家在政治過程中發揮的功能及影響。
●Michael Mann國家自主性與國家能力(正比)
國家自主性意指一種國家相對於社會結構所具有之不受干擾及自主運作的能力。
傳統馬克思主義:國家是被經濟結構決定的上層建築、資產階級工具,不具自主性。
新馬克斯主義:國家、政治、文化出現相對自主性,對資本主義的支持及延續具有相當重要功能。
新國家論:自主性建立在國家對社會的抵抗及控制上。
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新國家論者重國家自主性(國家意志)及國家能力(實現自我意志的能力)。當一個國家政策在統治範圍內獲實現程度愈高,則該國國家能力愈強。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根基於有限政府發展成的政治理念,強調政府權力應受限於由主權者所制定的憲法。政府權力應有所限制,以保障人民免受政府或他人侵害。政府正當權力是源自被統治者的同意,故其實質內容包括:法治政治、民意政治、立憲政府、分權、政治責任
憲政運作的關鍵在實踐:有憲法未必有憲政(如中共);有憲政未必有成文憲法(如英國)
成文憲法constitution:主權者意志延伸、國家輪廓
不成文憲法、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某些特定的政治行為或傳統雖在憲法中中無相關規定,但因為內容符合該國憲政精神,長久實踐且得人民認可,被視具憲法效力的憲政習慣。
補:憲章Charter:政治發展過程中累積演化出來的憲政意識
「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為憲政主義及有限政府延伸。1803聯邦最高法院Marbury v.s. Madison判決中確立其在憲政運行地位。指司法權在審判過程中可審查法令合憲性。遭違憲宣告的法律不會撤銷,而是解釋機關可拒絕適用。為訴訟中由當事人提出「被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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