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高考上榜好ㄧ陣子了,
研究所畢業後短暫地在某日商航空當卑微的空服員,
意外考上國考後,筆記放在這兒希望對應考生有點幫助J
●總統制(美、墨)
1.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皆由「人民選出來的總統」擔任,未必直選,如美。
2.三權分立
(1)身分不得重疊
(2)職權不得重疊:立法權(法案提出權、預決算權、人事同意權);行政權(人事提名權)、司法權(司法審查)
(3)責任:行政權無須向立法權負責(無須至國會報告、接受質詢);國會亦無權力迫使「總統以外的行政官員」下台;行政權亦無權力使立法人員「提前解除職務」
3.三權制衡機制:
國會及人民可針對總統提彈劾或罷免案。但在美國無罷免機制。
總統可針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提出「否決權」。
※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任務型組織、對選民的不信任又希望保有民主特徵的政治結構、少數總統minority president如2000年布希
※美副總統身兼參議院院長
●總統制中的政治機制:
美國總統制最初規劃是立法權凌駕於行政權的制度設計,如Madison提出多重少數(聯邦論、三權分立)直到1930年後行政權上升。
1.非正式的總統權力:說服能力
-政治資源:政治任命:大法官、公使、領事提民權
肉桶立法:主導法案,協助特定議員
衣尾效應coat-tail(募款及吸票能力):個人魅力、知名度
聚旗效應rally-round-the-flag:國家動盪時總統給人安全感
-性格:Barber活躍、積極
2.否決權veto:國會通過法案10日內將法案退回國會重審,如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法案始能生效。若法案在開會前10天才通過,可留滯法案「口袋否決」
3.國情咨文、立法建議權:變相成總統推出立法構想實質的權力
4.預算權
5.外交權
國會只有彈劾權:糾正總統行為(如對柯林頓彈劾案)
優點:總統有民意基礎,執政有正當性
權力分立理論上可防獨裁,雙重確認,防止濫權,但若無有效政治文化支持,Linz指出「雙元民主正當性」:行政、立法間僵局無解套。總統選舉的零和結果激化政治對立易形成獨裁政權集中權力的工具(英雄崇拜)。
「總統任期固定導致體制僵化」「贏者全拿」「權力幻覺」「總統角色衝突」
●總統制成功要件
1.富民主精神的政治文化、柔性政黨制(有利總統說服不同黨國會議員)
2.強勢立法機關:憲法賦予制衡總統權力(預算、彈劾、調查)、國會幕僚機構龐大(立法專家多)
3.獨立受尊重的司法體系(如2000美總統大選難產聯邦最高法院定紛止爭
4.採聯邦制地方分權色彩濃,稀釋中央行政權
●內閣制(英、紐、澳、印、德、西歐)
1.國家元首(不具實權的虛位元首,權力大小視正當性
基礎:世襲(英)、間接(德)、直接(波蘭))與行政首長(內閣,來自國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擔任)為不同政治人物擔任。
2.三權融合fusion of powers
(1)身分兼任:行政首長(內閣)大多為國會議員兼任。
(2)職權重疊:因內閣閣員亦具國會議員身分,可提法案審查、預決算權、政策執行、人員任命
(3)責任:行政權(內閣)須向國會負責(要出席國會報告、接受質詢、究責下台)、內閣有權提醒解散國會=>行政、立法可要求對方提前解除職務。
3.三權制衡機制:
行政、立法間:不信任案、解散國會
元首和行政首長:透過副署制度達成權責區分
※議會主權/巴力門中心主義Parliamentary supremacy
議會是國家最高主權機關,可獨立對國家主權事項(訂立法律、領土變更)進行決策。議會至高無上的地位建立在國會民主正當性、君王權力限縮(1982年英皇正式成為虛偽元首。)另外,英是不成文憲法國,國會中立之慣例:憲法具鞏固國會神聖地位。
然1880後,政黨概念出現,國會政治權力遂為內閣所取代。透過黨紀約束,議員自主性喪失。1980年代Thatcher強勢領導作風幾乎抹煞國會議員表達個人意見的空間。議會淪為僅剩象徵意義的「政治辯論場所」。
Polsby分類議會類型:
競技場型(院會中心型)國會:立法功能被內閣剝奪
●內閣制中的政治機制:
1.副署制度counter-sign:元首的簽署權僅是形式,象徵國家元首中立;總理副署方有效。反例:德國曾發生總統拒絕簽署。
2.不信任案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內閣制國會制衡內閣的投票方式、追究內閣之政治責任。亦有「暗示性不信任投票」:國會以否決特定重要法案如:年度總預算案。德國有「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眾議院提不信任案前先選出繼任總理,此制度乃源自威瑪共和的憲政教訓。
3.解散國會vote of dissolution:希望藉全面國會改選解決特定政治僵局。大多國家是被動(國會對內閣先提不信任案,通過後再由總理發動),但是在混和制的法國,解散國會權是「可由總統主動行使」的權力。
4.英國的shadow cabinet:
在野黨為了對執政內閣進行研究、監督及做隨時執政的準備,國會中設與實際內閣編制相同的行政團隊。
優點:
1.一元民主正當性:行政立法融合(行政指導立法)且有不信任案投票和解散國會,減少政治僵局
2.內閣任期不固定:內閣產生於國會,有不信任案投票
3.不至產生贏者全拿,有聯合內閣可能
4.集體決策避免權力幻覺(+內閣制是以政黨黨紀為運作核心,可依政黨政策以及作為究責標準,防止民粹政治或總統為政治核心的狀態發生
5.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不同人,政潮時元首可調和鼎鼐。
+內閣制中成員大多具豐富的國會及施政經驗(都是資深國會議員)有利於政治領袖培養,亦有利於溫和政治路線發展。
缺點:
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易引發強勢政府的爭議(如Thatcher總理式政府)
無法直接選政治領袖不符民主精神
小黨林立國如比利時,聯合內閣的組成曠時費日
JM.Shugart&J.Carey |
JJuan Li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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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
民選總統同時兼元首和行政首長 |
元首和行政首長不同人擔任 |
權力關係 |
三權分立 |
權力融合(內閣閣員身兼國會議員,可提法案、參與國會辯論 |
行政首長權力大小 |
理論上,總統權力相當有限。 |
理論上,首相身兼政黨領袖和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權力比較不受限。 |
政治文化 |
具強勢威權傳統(須政治領袖作團結象徵)的國家 |
政治文化較溫和保守的國家,溫和的政治秩序 |
政治責任 |
對人民來說責任歸屬較明確,定期改選總統選舉結果可反映施政良窳。 |
在聯合內閣情況下責任歸屬不明,非選舉時更迭多且難確定是那些內閣成員那些黨組閣(因是黨團協商的結果)。 |
政府穩定 |
政府穩定,更迭頻率低,總統與國會議員各有法定固定任期。 |
內閣隨時會被國會倒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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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和/雙首長制(法.俄.我)
Duverger(總統民選;總統有實權和相當能力;有內閣對國會負責)
1.國家元首兼任行政首長,另有一獨立行使職權之行政首長。
2.三權計分立又融合
(1)身分不得重疊(總統制)
(2)職權得重疊(內閣制)如:行政權、五院可提法案
(3)責任:行政向立法負責(出席國會報告、接受質詢、究責下台);內閣有權提請解散國會=>行政、立法可要求對方提前解除職務。
3.三權制衡機制:內閣制(不信任、解散國會、副署權)+總統制(彈劾、罷免、否決)
4.混合制是發展出來的,在各國施行狀況皆不同:
法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
我被動、不信任投票48小時內記名投票,經全體立委1/2通過後,咨送總統,總統在此案通過10天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解散之。
5.各國混和制設計當中的「總理任命」方式決定總統權力大小:
我閣揆人選是直接來自總統逕行任命,相對削弱閣揆職權。
法只有當國會與總統分屬相同黨派時才可逕行任免總理,
當國會多數與總統屬不同政營時,總理任命要經國會同意=>憑藉國會正當性基礎,總理能獲與總統抗衡權力。
優點:
理論上,發生衝突可用倒閣或解散國會機制化解僵局,但沒有人用...
缺點:
1.雙頭馬車(行政權二元化):權力界限不易區分。
2.閣揆的任命權算誰的?
3.總統(有權無責)與閣揆(有責無權,要對國會負責)同一政黨時,不符責任政治。
※法國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一種解決僵局的辦法
意義:代表政府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統和總理分屬不同政營的政治人物擔任。只在混和制發生的政治僵局。
1986左密特朗 右席哈克(微弱多數)
1993左密特朗 右巴拉杜(絕對多數)
1997右席哈克 左喬斯平(微弱多數)
左右共治成因:
1.選制影響(如:兩輪投票制造就的投票任意性
2.任期不一致(新舊民意)
3.憲政慣例(容許特定情況下總理由國會任命)
我國為何無行政換軌?
1.政治菁英面:不論與國會多數是否一致總統都任命自己陣營的人為閣揆。
2.政治制度面:總統沒主動解散立法院權力;選制上相對多數制的少數總統裙尾效應弱=>無法塑造與自己一致的立法院多數,也是無法換軌成總統制的原因。
3.無法換軌成內閣制的原因:
立法院中政黨體系鬆:無法產生閣揆
行政指揮系統二元:行政院長被總統干擾
閣揆隨時可能被總統免職
雙首長制成功要件,仿效法國換軌制:
賦予國會對閣揆的人事同意權
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
=>較不會形成「少數政府」內閣沒掌握國會多數卻能存
※分立政府(divided gov)
行政(總統)和立法(國會)部門分屬不同政黨控制的情形。
產生原因:
1.平衡理論:選民蓄意
2.分裂投票:選民矛盾心態
3.偏議題:選民政黨認同衰退
4.時間:總統與國會議員選舉時間相隔遠,總統較難發生衣尾效應coattail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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