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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不吝惜地把買賣屋的經驗分享給大家,希望能有助於遇到同樣問題或疑惑的人。

情境:我從中部北漂上來台北工作,在台北市買房並已入籍,當我賣房時,何時要遷出戶籍?不遷出會怎樣?

結論:原則上過戶時(失去所有權時)就要遷出了,但不管你遷不遷出,最晚4個月時,戶政事務所會逕行把你遷出,倘屆時你確實居無定所,戶籍會暫時遷到戶政事務所。

解析:很多人買房會為了節稅而遷戶籍,享有自住稅率的優惠。賣房子的時候,其實合約上都會寫,原屋主(賣家)理應在過戶前遷出房子。

但是過戶前戶籍就遷出了的話,在台北市沒有其他親戚可以借入戶籍的話,也只能先遷回中部的老家。等到買新屋且交屋以後,在該年度的9/22以前(=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帶著「所有權狀影本」提出申請,再此前記得遷入,以享有自住優惠稅率。

若交屋後原屋主仍未遷出,可能有以下情況:

1.原屋主還需要住一段時間,也可能是還在等新購屋子的過渡期,或是因為其他因素還不能搬走。通常是要跟新屋主(買家)協商好,會以「回租」的方式讓原屋主繼續住。

2.原屋主新購房子已經在跑流程,預期不會太久。假使依規定,在原本舊屋過戶前遷出,那原屋主得遷回中部,日後新屋入住時再遷進去,遷來遷去若覺得怕麻煩,也可先跟新屋主打聲招呼,戶籍暫時不遷出。

ps.我是不怕麻煩啦,就照規定走,準備證件及印章(若代辦者寫錯至少能蓋章補正)並填寫委託書交換回中部,遷徙會換發身分證,照片不用更換。

我反而比較怕給新屋主添麻煩,所以儘早遷出(戶政單位誇我真是有良心的賣家哈哈)。不想打擾新屋主的話,最晚的遷出時間應該是交屋前或至少交屋後的一兩天,不要讓新屋主在9/22以前去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時,赫然發現房子居然還有人寄居籬下啊!

3.上面1跟2兩種情況都是有跟新屋主先打招呼的借方便,若是消極不主動在4個月內遷出,那就是變成買方(新屋主)去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時、或是管理機關無法催告,則由戶政事務所逕行將你的戶籍暫時遷到戶政事務所。(戶籍法第50條第1項)

所以,假使剛好賣屋又買屋同時進行,中間的過渡期若不想頻繁遷徙戶籍,可以說是有4個月的過渡期。但若你真的要「寄人籬下」這麼久,建議還是先跟新屋主告知,避免對方之後發現買房後前屋主還寄生的疑惑啦。

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能夠主動申請來強制驅逐的,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實務上很常見,比如房東雖同意房客遷戶籍進來,但房客搬走後若遲遲不遷走戶籍,房東可線上辦理將其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所以,戶政事務所多半只是被動的收留。想要主動讓戶政事務所同意你遷戶籍進去的話,多數都會「委婉地」請你問問現在的房屋所有權人能否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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